日前,海南省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廳、省發(fā)展和改革委員會、省旅游和文化廣電體育廳等多部門聯合印發(fā)《海南省“無廢細胞”建設指南(試行)》(以下簡稱《指南》),明確我省“無廢細胞”的建設對象、建設要求、建設程序等內容,指導規(guī)范各類型“無廢細胞”建設工作,深化全域“無廢島”建設。
根據《指南》,踐行“無廢城市”建設理念,應采取有效技術、工程和管理措施,推廣綠色生產生活方式,培育固體廢物源頭減量、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置的社會生產生活各類組成單元,包括工廠、園區(qū)、小區(qū)、鄉(xiāng)村、機關、醫(yī)院、酒店/民宿、景區(qū)、商超、學校、場館、工地、碼頭/港口、汽車4S店等14類“無廢細胞”。
《指南》要求,“無廢細胞”建設單位近三年(含成立不足三年)無較大及以上安全、環(huán)保、質量等事故。有污染物排放的單位,污染物必須穩(wěn)定達標排放。不使用國家列入淘汰目錄的落后生產技術、工藝和設備,不生產國家列入淘汰目錄的產品。
《指南》明確,各類“無廢細胞”建設要求滿分100分,附加分5分。建設單位應對照《指南》逐項提供相關證明材料,在滿足合法合規(guī)要求的基礎上,得分90分(含)以上可認定為建成“無廢細胞”。獲得過國家級或省級綠色、環(huán)境、生態(tài)等命名表彰的生產生活單元,按要求提出建設申請的,原則上直接認定為“無廢細胞”。
“無廢細胞”有效期3年,期滿后可向認定部門申請延續(xù),認定部門應對“無廢細胞”提出的延續(xù)申請進行復核,復核通過的可再延續(xù)3年。在有效期內出現不符合認定標準問題的,由認定部門予以撤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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