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情簡介
鄭某系某車床加工廠員工。2022年5月10日上午9時40分許,鄭某在操作數控車床時,被車床刀架割傷右手。2022年10月19日,鄭某向當地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,人社局經審查,發(fā)現鄭某提供的企業(yè)登記狀態(tài)為“注銷”,故決定不予受理。
2023年3月,鄭某提起民事訴訟,要求某車床加工廠支付工傷保險待遇。訴訟過程中,某車床加工廠于2023年3月6日恢復主體資格,并于2023年4月27日以自己名義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,同時提供某車床加工廠經營者的證人證言證明鄭某的受傷經過。2023年6月7日,某車床加工廠撤回工傷申請。故同日鄭某再次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。但是,某車床加工廠卻認為,鄭某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間已超過法律規(guī)定的1年時效,人社局應不予受理。
處理結果
人社局認定鄭某受傷為工傷。某車床加工廠不服,遂提起行政訴訟,法院一審、二審均駁回其訴訟請求。
法律分析
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十七條規(guī)定,職工發(fā)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(yè)病防治法規(guī)定被診斷、鑒定為職業(yè)病,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(fā)生之日或者被診斷、鑒定為職業(yè)病之日起30日內,向統(tǒng)籌地區(qū)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。遇有特殊情況,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,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。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(guī)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,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、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(fā)生之日或者被診斷、鑒定為職業(yè)病之日起1年內,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(tǒng)籌地區(qū)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。據此,職工申請工傷的時效為1年,起算點為事故傷害發(fā)生之日或者被診斷、鑒定為職業(yè)病之日。
但是,當時效中斷或中止情形出現時,職工申請工傷將不受1年時效限制。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(guī)定》(法釋〔2014〕9號)第七條規(guī)定:“由于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,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。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誤申請時間的,應當認定為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:(一)不可抗力;(二)人身自由受到限制;(三)屬于用人單位原因;(四)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登記制度不完善;(五)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申請仲裁、提起民事訴訟?!睋?,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職工申請工傷超過1年的,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。
解析
本案中,雖然被訴認定工傷決定系由鄭某在受傷1年后申請而作出,但實際上鄭某在受傷后5個月的時間節(jié)點已經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,但因為某車床加工廠注銷導致鄭某主張權利存在障礙。在某車床加工廠于2023年3月6日恢復其主體資格后,某車床加工廠申報工傷又撤回申請,再次構成了“屬于用人單位原因”導致鄭某“耽誤申請時間”的情形。因此,人社局依法受理鄭某的工傷認定申請,并根據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十四條第(一)項關于“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,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,應當認定為工傷”之規(guī)定認定鄭某受傷為工傷,完全符合法律規(guī)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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